11月14日,济南人民政府网消息显示,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市司法局将市城市管理局起草送审的《济南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4日。
该文件显示,制定照明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照明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生产生活,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管理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区县城区范围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照明管理办法鼓励在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淘汰高耗低效照明产品,推进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建设范围
建设和管理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其中,设置城市照明功能设施的区域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过街天桥;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公共停车场、开放式小区;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而景观照明建设范围为执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城市照明架构范围。
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未配套建设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道路产权单位逐步配套完善。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需要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同时,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者相似;也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构)筑物的安全。
节能与环保
照明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开展能源节约工作,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城市景观照明亮度和能耗。
其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应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当推广高效光源和灯具,禁止使用高耗低效照明产品,限期淘汰已使用的高耗低效照明设施。
此外,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根据季节和天气因素及时调整。具体启闭时间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开启。
社会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以参照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进行开启和关闭,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
遇有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情况,需要启闭城市照明设施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补贴政策
济南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来源:济南市政府网;整理:LEDinside Ja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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